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0年度,102號
SLEV,100,士簡,102,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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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張其正
被   告 蔡篤忠
上列原告因99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篤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7,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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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