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鵬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仁
被 告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美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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