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73號
SCDV,91,訴,73,200201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鵬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仁
  被   告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美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鵬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