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00號原 告 翁毓琦 翁毓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複 代理人 高景仁被 告 翁樸民 翁博振 蔡陳素蘭 蔡陳美和 陳宏昌 陳文政 陳美鸞 陳愛眾 翁予欣 翁雅娟 翁雅琳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翁旭惠 陳受傳 陳受陽 蔡陳美蕊 陳和雄 林陳美連 陳國恩 陳淑仙 陳琇民 陳惠玲 陳欣琦 陳福祥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方素紫被 告 翁慧彩 翁瑩珀 翁顯昇 翁瑞彬 翁上奇 蔡耀德 蔡詔彥 樓 蔡憲明 4樓 蔡憲昌 號3樓 蔡淑媛 葉義蒼 林葉延治 葉義珍 謝葉 郭葉麗華 謝葉蘋 陳瑞堂 陳淑昣 陳森棋 陳淑端 樓 翁建中 翁香媛 翁建安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翁建章 樓被 告 翁榮隆 1號 翁千乃 翁國峰 1號 翁千翔 之3 翁千茹 翁國家 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裁定法院一欄內關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第 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 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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