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敏禎即李素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8,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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