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6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子儀
吳秀美
朱書賢
被 告 鄭珮琦即鄭珮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被告「鄭珮琦即鄭佩綺」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珮琦即鄭珮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被告之姓名誤寫為「 鄭珮琦即鄭佩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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