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救字,100年度,1號
PDEV,100,斗簡救,1,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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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詹梅
代 理 人 陳建良律師
相 對 人 信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許玉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另經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請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 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影本、財產及所得資料以為釋明,核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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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