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0年度,11903號
TPPP,100,鑑,11903,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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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903 號
被付懲戒人 林文華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
決如下
主 文
林文華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臺灣高等法院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林文華(以下簡稱林員)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下簡稱臺北地院)三等書記官,於民事執行處辦事期間, 涉有疏失事證明確,本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認 林員應予懲戒。
二、林員疏失情節臚列如下:
1.遺失卷宗:99 年 9 月 1 日臺北地院內部調動,林員 調派至民事紀錄科,接交人書記官陳立俐(以下簡稱陳書 記官)及司法事務官陳美纓清查所遺卷宗資料發見,林員 就所保管之案件,總共有 11 件之卷證資料無法交代去處 ,分別為:97 年度執字第 89962 號、91 年度執字第 9183 號、90 年度執字第 9731 號、90 年度執字第 17100 號、90 年度執全字第 1511 號、92 年度執字第 2257 號、92 年度執字第 8123 號、93 年度執字第 10109 號、96 年度執字第 51041 號、97 年度執助字 第 4766 號、97 年度裁全字第 6073 號,其對職務上所 應保管之卷宗資料顯有嚴重疏失,並嚴重影響當事人之權 益至鉅,茲說明如下:
(1)97 年度執字第 89962 號:
a.債權人併案權益:沒有該案卷宗無法正確進行併入他 案程序。
b.債權人所提證明文件之保存權益:卷宗內原附有債權 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嗣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惟因無執行名義,接辦人無從核發。
(2)91 年度執字第 9183 號:電腦維護已經併入他案 91 年執字第 23785 號案件,惟經調取他案,並無系爭案 件,此影響系爭案件債權人之併案權益。
(3)90 年度執字第 9731 號:電腦維護已於 98 年 8 月 3 日撤銷執行命令,惟沒有卷宗無法詳知內容及繼續處 理。
(4)90 年度執字第 17100 號:電腦維護已經撤回執行, 惟沒有卷宗無法詳知內容及無從歸檔。
(5)90 年度執全字第 1511 號:電腦維護已於 91 年 6



月 26 日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惟沒有卷宗無法詳知內 容及無從歸檔。
(6)92 年度執字第 2257 號:電腦維護已於 97 年 9 月 20 日撤銷執行命令,惟沒有卷宗無法詳知內容及無從 歸檔。
(7)92 年度執字第 8123 號:電腦維護已清償報結,惟沒 有卷宗,無法詳知內容及無從歸檔。
(8)93 年度執字第 10109 號:電腦維護已清償報結:惟 沒有卷宗無法詳知內容及無從歸檔。
(9)96 年度執字第 51041 號:電腦維護併案報結,惟經 調取他案,並無系爭卷宗,此影響系爭案件債權人之併 案權益。
(10)97 年度執助字第 4766 號:電腦維護併案報結,惟並 無記載係併入何案號,致無法詳知內容及無從處理。 (11)97 年度裁全字第 6073 號:電腦維護已於 98 年 2 月 9 日送本院,惟經查本院已將卷證處理完畢並發還 臺北地院,卻不見此卷宗,致該股無從處理。
2.誤發收取命令:
96 年度執助字第 1109 號給付票款案件之說明 (1)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實現私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係 因債權人之聲請而起動執行程序,故債權人若表明撤回 聲請,執行法院自應撤銷已為之執行命令。且強制執行 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 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故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前段可知,執行案件於債權人撤回執行 之聲請時,視同未聲請執行,故執行法院即應依職權撤 銷已為之執行命令。此外,司法院民事廳所編訂之法院 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二編、第一章、肆、六、 (一)、1 亦規定,『債權人撤回』為強制執行程序撤 銷事由之一。
(2)本案於原囑託法院即臺南地院 97 年 4 月 21 日來函 表明債權人已撤回執行之聲請併撤回囑託時,臺北地院 即應撤回先前 96 年 2 月 16 日核發之扣押命令,且 法官亦已批示『如無併案即啟封』,即表示此執行標的 (花旗銀行之存款)若無其他債權人聲請併案執行,即 應撤銷扣押令之意思自明,惟林員仍於 97 年 11 月 17 日核發收取存款命令,明顯違反上開參考手冊之規 定。




(3)該案後續處理經過:因花旗銀行來函告知已將扣押存款 交由債權人收取,臺北地院嗣後所為之撤銷扣押令,已 與前收取命令相左,令其無所適從,至此始知林員誤發 收取令,若債權人不認帳或不願交還存款,債務人追究 起來,將有國家賠償問題,故於 99 年 10 月 25 日下 午,緊急通知債權人到院確認是否已撤回執行、有無收 到扣押存款等等,債權人均為肯定回答,雖同意於五日 內返還該筆存款,但至今日尚未陳報是否返還,若未返 還,因林員違法失職,臺北地院即有國家賠償責任。三、公務員服務法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 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 案件處理要點第 14 點第 1 項規定:「獎懲案件除依本要 點規定處理外,得按其情節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依法逕行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應予停職、免職或解僱者,依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綜上所述,林員違法事實明確,情節重大,又林員於 99 年 9 月 1 日申請退休,並經銓敘部核准自 99 年 11 月 2 日退休生效,但林員違失責任尚待其釐清及交待,爰移請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並依規定先行停止其職務。五、附件證據(均影本):
㈠97 年度執字第 89962 號等 11 件之辦案進行簿相關資 料。
㈡96 年度執助字第 1109 號案之執行命令、陳報狀等相關 資料。
㈢臺北地院 99 年度第 10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前與申辯人交接寅股卷宗之書記官為嚴慧萍(以下簡稱嚴書 記官),當時依前任庭長之命令,僅交接未結案件給嚴書記 官,申辯人留在執行處協助寅股案件未了事宜;因嚴書記官 接寅股案件前係與本處未股書記官學習並未與申辯人學習, 故於交接後,申辯人除清理舊案仍須協助其瞭解未結案件之 執行情形,如何接續工作。(申辯人並未與後任之陳書記官 有任何案件之交接)
二、未結案件增加原因如下:申辯人接寅股案件至今約有 9 年 多,執行業務實屬熟練(剛接寅股時每月新收案件約 100 至 120 間,其後持續增加至每月新收案件 450 左右;各 股皆因工作量增加而日以繼夜加班,後來長官體恤同仁辛苦 ,於是增加人力公司派遣工讀生支援,但僅有少數為法律系 之同學,故指導其工作須多費時日且流動率非常高,所以造 成不斷要教新人),因前後更換過五位法官及一位司法事務



官,工作上進行仍能順利;後來因林麗芳執達員家住桃園縣 中壢市,接送子女上課之關係,聲請調桃園地方法院任職; 新到任之劉妙紋執達員年事已高,實無法勝任執行處每天新 案處理,幾乎每天加班至晚上 11、12 點才回家,後來提出 醫生證明才調離開寅股,但已造成寅股案量暴增,為了協助 劉姓執達員,申辯人亦每天加班幫忙處理執達員之工作,此 種情形有向庭長反應,但並未得到協助與換人,拖了約 1 年之久(因當申辯人協助執達員工作自己之工作必須擱置延 後處理,這是案量增加之主因)。後來新執達員林淑瓊動作 較快,但對於執行案件較無觀念,將新案假扣押裁定寄予債 務人約 5 件,其中最高之金額 3 億債權,經申辯人與各 債權人及各債務人協調處理約 2 個月才處理完畢,其中並 有部分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及部分債權人撤回案件執行才得以 平息此事(事後庭長得知此事,還問過申辯人是如何處理? )在一次院內抽查本股時,發現有 2 卷宗不見(90 年度 執字第 17100 號及 93 年度執字第 10109 號),申辯人 即依債務人之名字查詢相關案件,將案件調出,有發現訂卷 將 2 卷訂成 1 卷而歸檔之情形(為了此事在人評會開會 時有將卷宗拿與在場之考績委員審閱),經查電腦該 2 卷 宗一清償終結,另一件債權人撤回案件,對當事人之權益較 無傷害,所以通過以警告 2 次處分,此事經查原來新的執 達員有些請其子女幫忙訂卷或其姐姐幫忙訂卷,該執達員表 示此種情形他並不瞭解,是否還有其他案件更不知道(民事 執行處執達員寄送公文,並負責訂卷歸檔案件),但此部分 申辯人因為是本股之書記官,所以要負管理之責,須蓋括承 受。
三、案件經研考室一一點過有此 2 卷遺失,嚴書記官接寅股後 申辯人留於民事執行處協助已結未歸案件之清理與歸檔,從 約 300 多件減至約 100 多件;於此時庭長表示人力減少 需要申辯人支援其他股處理分配案件交辦事宜,當時增加丑 股、木股(含寅股共三股),由於工作量增加所以清理速度 減慢,此事寅股頗有微詞,申辯人亦有向科長提出寅股對此 有意見,但科長表示人力欠缺仍無法改變。
四、形式上已結未歸案件由申辯人處理,但卷宗皆放於寅股處, 因當時另有丑股及木股之卷宗送來交申辯人處理(每股每日 輪作一天),為避免各股卷宗搞亂所以當日盡量交還各股。 之後嚴書記官與陳書記官交接有無點交其櫃內案卷,是否包 含己結未歸案件,申辯人不知道亦未在場,這些卷宗實際在 寅股的管領之下(如假扣押之調卷併案,由本案執行或移併 他股等情形,亦由嚴書記官或陳書記官處理,皆未曾知會申



辯人或開調卷條與申辯人,現突然以找不到卷宗之原由要處 分申辯人,令申辯人不知所措;申辯人聲請退休係於民事執 行處聲請,簽呈並由科長、庭長、院長核准。當時申辯人仍 在民事執行處協助三個股,後來又增加丁股總共四股之執行 案件處理;當時陳書記官有找不到卷時會留字條於申辯人桌 上,請申辯人協助找卷,申辯人皆有替其將卷找到,申辯人 雖未處理該案,依電腦上所作公文即得研判該卷應會在何處 ,所以都找得到,因此相安無事)。當申辯人於 9 月份調 離開民事執行處於民事科接辦 2 個破產股之錄事工作(待 退休 11 月生效),因 10 月底申辯人仍有多日之休假未休 完,經與莊法官達成共識每天只休半天假,上午上班將假扣 押案件趕作寄出,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如此一個上午要完 成每個案件(平均假扣押裁定 2 個股加起來約 50 至 60 件,另有消債核、消債更、事聲案件,所以通常申辯人會將 案件拿至三樓一併處理。再至統計室報結、影印室影印裁定 正本、監印室蓋大印等),再回到六樓辦公室已近 11 時, 所以盡快列印信封回執將裁定及公文寄出,因為下午休假; 然如附件一所示申辯人突然收到三日內說明 35 卷宗所在( 後經向陳科長查詢其表示陳書記官因找不到卷,打電話給申 辯人而申辯人不接其電話,所以才打出此簽呈,以後只要讓 陳書記官找得到或盡量協助陳書記官找卷,申辯人告知科長 現在工作情形及時間,所以陳書記官才會找不到申辯人); 由附件一之內容,申辯人依科長指示找尋,並請持有卷宗者 蓋章,有些仍在陳書記官手中,及部分因移案由清理小組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並請其蓋章,由此可知陳書記官對寅股案件 流向並未完全掌控,不能一直依賴其他人幫忙找,以往申辯 人接辦案件(他人亦應如此)概括承受該股之所有案件,如 今造成此種情形應該是庭長始料未及。本院資訊室於每次有 轉檔時變更軟體,就會造成一些電腦資料跑出很多莫名其妙 案件,如附件二所示亦有 89、87 年之案件出現,此種情形 以前約已發生三、四次,但後來都是由各股填表送資訊室更 正,以前有向庭長反應過,但仍出現此種情形,導致陳書記 官恐慌,經司法事務官逐一核對如附件三所示(其中細部經 找過陳書記官亦有蓋章及其他清理小組蓋章、電腦須請資訊 室更正之情形)。
五、由以上附件一、二、三等內容看來,該項資料不斷重複核對 ,要找之卷宗數字一直在變,最後以移送書所載共有 11 件 :
①97 年度執字第 89962 號,該案申辯人經請債權人合作 金庫銀行將收受之併案函如附件四所示傳真至本院,其併



案日期 98 年 4 月 15 日當時已是嚴書記官在辦理,所 以該案件處理情形申辯人無從得知,但作併案函後連卷宗 才得併案,所以當時應當有卷宗。此案於 99 年 8 月 5 日亦有發函移轉命令告知第三人比例移轉,對當事人之權 益並無影響。
②91 年度執字第 9183 號,經電腦查閱該案業已併入 91 年度執字第 23785 號,且當事人欄內亦有本件債權人被 列入為併案債權人,該案件經委外拍賣並發款完畢,此對 該債權人並無權益上之影響,此案係因資訊室轉檔造成之 情形。
六、至於誤發收取命令,若該債權人不願意繳還,申辯人亦願賠 償,若申辯人賠償後另請律師向該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 訴訟,那是申辯人自行負責,此部分卷宗併入陳書記官現正 在執行之卷內,而拿出該卷宗與股長確認,陳書記官竟然哭 訴申辯人去動他的卷宗,讓申辯人覺得啼笑皆非;申辯人在 卷宗上有註明該卷宗位於卷櫃第幾層第幾排以利歸回原位, 其卷宗實際非申辯人所能控管,而卷宗遺失卻要申辯人負責 ,這顯然有失比例與公平原則,輔導協助總有結束之日,當 時申辯人在民事執行處申請退休,陳書記官與科長都知道, 亦沒表示任何意見?卻在退休前幾日做出如此簽呈,申辯人 感到非常無奈,如此莫須有之罪名,請鈞長明察。七、附件資料(均影本):
附件一、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申辯人三日內說明 35 卷 宗所在。
附件二、資訊室轉檔時造成資料異常之案件明細。 附件三、主案件歸檔有檔號,子案件無歸檔日及檔號;已結 未歸檔,改分新股;已有檔號,請資訊室協助維護 電腦紀錄各案明細。
附件四、臺北地院 97 年度執字第 89962 號案件,98 年 4 月 15 日通知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併案執行函。 附件五、臺北地院 97 年度執字第 89962 號案件,99 年 8 月 5 日發函移轉命令告知第三人臺灣高速鐵路 股份有限公司按債權比例移轉。
丙、被付懲戒人補充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調至民事紀錄科前,科長有以口頭告知此次可能會 調至民事科擔任錄事工作(一人配 2 股破產股及執行處之 所有假扣押裁定之製作與送達、另有消債核、消債更等工作 ),申辯人前往官長室問楊官長是否真有此事,其表示暫時 先調至該處擔任錄事工作,將來規劃需要有執行經驗之書記 官幫忙清理資料科歸檔案件銷燬等工作,申辯人當場表示調



至民事科降為錄事之工作,申辯人只好申請退休(申辯人現 已 53 歲年資已 29 年多,早已達到可退休之資格,絕非張 股長所說馬上申請退休想一推了事,且退休之簽呈是在民事 執行處提出,而非在民事紀錄科提出,此部分張股長可能誤 會了;簽呈上科長、庭長、院長皆有簽章,人事室亦有辦理 退休之各項事務,申辯人亦已拿到退休證),當時調至民事 科配屬 2 股法官分別為鄭法官及莊法官,因申辯人本年度 之休假仍未休完,莊法官提議每天上午到院將所有的假扣押 案件之裁定製作並發完,下午再休假,以免影響債權人之權 益,所以早上拿到裁定原本即至統計室報結後,再送影印室 影印製作正本後,再送監印室蓋大印再回到六樓民事科辦公 室列印信封回執等送達工作,可能時間上已過中午了。所以 陳書記官說申辯人不接其電話實屬誤會,當時辦公室新成立 申辯人之電話只有單線並無與其他同事共用,申辯人不在即 無人接聽,才會造成這樣的誤會。
二、陳書記官曾於申辯人兼作其他三股(丑、木、丁股)工作時 整理出一些卷宗表示那些是已結未歸案件,要申辯人找時間 將其歸檔並表示她那裡已無已結未歸案件。後來歸檔部分改 分給其他股辦理(改分已結未歸共 41 卷如附件 1 所示) 。
三、99 年 9 月 1 日調至民事紀錄科陳書記官不願接卷(申 辯人有列印清冊),後來科長指示與張股長點卷(張股長表 示依其手上之資料點卷毋庸依清冊);科長表示庭長之意思 點完之卷宗不用給陳書記官,直接送分案室改分其他股處理 即可(如附件 1 所示已點卷宗),所以此部分並沒有移交 清冊之交接(這是張股長所明知的為何未提及此事?而說本 人理應主動列移交清冊,申辯人是有印但其不採用,後來並 有要求申辯人影印壹份予股長)。
四、所謂經再催促始於 99 年 10 月 20 日才交出 9 件案件之 移交清冊,此部分是申辯人手上持有之他股以前來向寅股調 卷之調卷條,科長問申辯人手邊是否仍有卷宗,申辯人表示 只有這幾件(申辯人於這段時間內部分持調卷條分別向調卷 者一一索回之卷宗),科長當時要求申辯人造冊(共 9 件 )將案件移交給陳書記官(其仍面有難色,科長表示這是寅 股的卷宗你應當接,她才交接)。
五、至於遭申誡一次處分係因找不到卷宗(即 90 年度執字第 17100 號、93 年度執字第 10109 號卷宗),當時為了找 此 2 卷宗調出不少卷宗,發現竟有不相干之 2 卷宗訂在 一起,申辯人並於人評會當時有提交與會之委員及之前王庭 長檢視過,申辯人亦表示此乃執達員及外聘人力疏忽所造成



情形之一(依工作分配歸檔前卷宗須經股長檢視過才能歸檔 ,為何會有此情形發生,誰都料想不到);因當時仍在執行 寅股之執行業務,每天需要調卷執行之卷宗數相當多,資料 科之調卷人員表示希望能分批調卷,先由債務人同名之案件 先調,再依年度歸檔批數調卷,後來因與嚴書記官交接(98 年 5 月 1 日),其後協助其執行未結案件及瞭解案件之 執行情形,已結案件之後續工作及歸檔仍繼續進行(98 年 5 月 1 日當時已結未歸部分有造冊由寅股陳事務官監交, 案件已由 578 件降為 213 件如附件 2 所示,另有交壹 份予科長存查);於嚴書記官較上手時科長表示因人力不足 要申辯人再接 2 股(丑、木股)之分配表及交辦之事項( 當時分配每天作 1 股,所以要三天才輪到作寅股一次), 所以調卷速度減緩,之後又增加 1 股丁股,所以速度就更 慢(每天輪 1 股,四天才輪到一次寅股可以作業),所以 找卷就相形更慢。
六、至於第 4 項所稱 35 件(如附件 3 所示),經申辯人一 一找尋各股並經該股事務官或書記官蓋章表示卷在該股,其 中亦有陳書記官蓋章;依以往接辦股之書記官應知道卷宗之 流向,如今會有此種情形發生,係因當時王庭長於研考室點 完卷宗未能指示將卷宗點交予嚴書記官,故造成卷在寅股掌 控執行中,申辯人無實際管理卷宗,卷宗走向申辯人不知道 ,新接之陳書記官亦不知道卷宗往何處?(如附件 4 所示 ,之後再一一核對才找到該卷之所在);如遺失卷第 11 件 97 年度裁全字第 6073 號,該卷宗於 98 年 2 月 9 日 送抗告,經陳書記官查證卷已發還但該股找不到該卷宗,申 辯人亦不知該卷發回與否?申辯人於 99 年 12 月 7 日及 99 年 12 月 13 日至法院民事執行處寅股借用該股電腦查 閱,依當事人姓名查詢,有調了與其所列 11 件卷宗之相關 案件,因目前資料科在搬遷中故至今仍未調到(申辯人幾乎 於 1 或 2 天會打電話給寅股陳書記官,瞭解卷宗是否調 到,截至目前仍未調到),申辯人於 99 年 12 月 13 日借 用寅股之電腦,查詢 97 年度裁全字第 6073 號卷宗,電腦 並無任何記載,申辯人依當事人姓名劉志強查詢,發現本處 玄股有一案件當事人之姓名完全一樣,經至玄股查閱該股 98 年度裁全更玄字第 6 號案件,其表示該案係寅股 97 年度裁全字第 6073 號抗告發回改分給他的(98 年 5 月 15 日改分新案給玄股,此種情形有二,1 、是申辯人之後 手嚴書記官於抗告審發回,電腦未維護才會造成今日找不到 卷宗;2 、是發回後分案室直接改分給玄股。以上之情形後 手之承辦人是永遠找不到卷宗的,申辯人當時在分案室查詢



亦有他股表示他們亦有此種情形,如無法改善那以後找不到 卷宗之情形應會屢屢發生,重點此情形是發生在嚴書記官承 辦寅股之時,但找不到卷仍算申辯人遺失,這樣公平嗎?目 前所列找不到之卷宗是事務官、陳書記官、股長做過交叉比 對過後仍出現此種情形,這種事情竟然是發生在從事司法之 機關;要如何去判斷是非讓人民相信司法呢?申辯人合理懷 疑其他找不到之卷宗是否有類似之情形就不得而知了)。七、如有一債務人蔡月娥執行其不動產因視為撤回而終結,原執 行卷整理完準備歸檔,但其所執行之假扣押卷(原債權人重 新聲請執行)仍由新案續行執行(此部分假扣押屬於已結未 歸之案件,依股長所言為申辯人所管理,寅股再執行是否應 向申辯人調卷,或起碼知會一下,並沒有,反而告之該假扣 押為何未在已結執行卷中或作另行歸檔等,要申辯人交待該 卷之去處,申辯人實丈二金剛摸不著頭,還是依當事人姓名 一件一件慢慢的核對,才找到另有新案並請陳書記官將該卷 拿出來看看,赫然發現該假扣押確在其中,當時陳書記官只 是笑一下說對不起,並說還好有你這位老手,不然她要找到 何時也不知道,真是…)。
八、至於股長所說 90 (91)年度執字第 9183 號執行案件之情 形,當時有 2 件案件執行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執行標的有 重複與交叉併案等情形,除了股長所說 91 年度執字第 23785 號外,另有 89 年度執字第 2760 號,通常執行有重 複之情形會將卷宗影印附在其中一卷中,本卷附於另一卷中 (此種情形若影卷漏附卷內極可能找不到卷),解決之道調 出 91 年度執字第 23785 號卷宗,查卷內有無將 90 (91 )年度執字第 9183 號之債權人列為債權人,若有即漏附影 印卷,可調 89 年度執字第 2760 號卷,印 90 (91)年度 執字第 9183 號卷附件。
九、第 7 項所言 96 年度執助字第 1109 號誤發收取命令之事 ,當陳書記官告訴此事,申辯人有私下與債權人之送達代收 人陳玉芳聯絡過,將此情形告之,其表示會向債權人法定代 理人報告此事,經多次電話聯絡其表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同 意,但並沒有表示何時返還款項,之後確有將該款項繳回寅 股無訛,當時申辯人雖已調離民事執行處,仍有繼續與送達 代收人聯絡緊盯該事情之發展。
十、第 8 項之考績部分不想多談,多談無益;服務態度不積極 ,實在是可以問民事執行處第 3 辦公室之各股書記官及同 仁,申辯人之當事人到院詢問事情皆能得到滿意回答高高興 興回去,其他股書記官有與當事人吵到陳情案不斷甚至起訴 等,至於股長所說外務多常在戶外講手機,其實誤會因申辯



人有 3 位子女(大的是雙胞胎女生)2 位國中三年級另 1 位國中一年級男生,申辯人之太太在刑事科任職通譯,平常 開庭不能接聽手機;2 位國三正準備基測所以要上補習班, 申辯人要負責接送及聯絡(補習科目不同,往往要跑 2 至 3 個地方)至於國一小男生申辯人與太太認為小男生正值轉 變期應當特別注意,一定要到補習班或接送到家中才放心, 而申辯人之手機很大聲(因為年紀大了所以聲音調大了點) 所以響起來會吵其他同事,而辦公室收訊不好所以要到外面 接聽。
十一、申辯人之執達員林麗芳聲請調桃園地方法院後,新來之執 達員年紀比申辯人大 2、3 歲,執行歸檔之工作是屬於執 達員之工作,該員新案往往多要加班才趕的出來,所以根 本無法作其他之工作,所以才累積已結未歸案件達 1,420件(因為每月新收案件達 450 多件,稍微拖慢 1 、2 個月累積 1,000 件以上是非常容易的),該名執達 員自知負荷不了自行請調,換了一位新執達員,其對執行 業務完全不懂,將假扣押裁定寄予債務人(共 5 件), 害申辯人差點昏倒,發了將近 2 個月時間才將事情擺平 (前王庭長還問是如何處理的甚感不可思議)。十二、至於另外 3 股(含寅股丑、木、丁股共 4 股)普遍反 應不佳,此情形非常簡單,若是申辯人亦會如此反應,因 為以前是每股有一法官助理天天協助,現在 4 天才輪到 協助辦理案件 1 天,任誰都會不很高興的。
十三、申辯人確有一事想不通,本院有書記官被刑事判決確定, 或報章雜誌報導調查局已至該家中搜索及起訴,也未見停 職處分或移送公懲會,難道是一院多制,人事背景不同而 造成不同之標準嗎?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較嚴 重之事件當作沒事,這種人評會有用嗎?
十四、只因申辯人之後後手陳書記官表示找不到卷(也不先問問 嚴書記官),就加以處分申辯人,人事室要求申辯人再回 去找卷,但陳書記官表示無法配合(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平 常下班時間),要申辯人上班時間去查閱寅股電腦幫忙找 卷(確有找到不應申辯人負責任之卷宗 97 年度裁全字第 6073 號抗告卷),其他另調卷中,因本院資料科搬遷中 無法馬上調到卷宗。
十五、本件停職處分之理由經詢問臺北地院人事室陳股長表示, 因有一案件國賠之理由將申辯人停職(經查臺北地院民事 庭並無任何案件與寅股或申辯人有關國賠案件);此種未 審先判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有如先槍斃再找看看有無犯罪 ,真是開司法之倒車。




十六、申辯人於前交接於嚴書記官時,已經全面清點卷宗(並經 研考科已結案件及未結案件清點無訛);退一步言,如確 有遺失卷宗,但已經警告 2 次處分(如今重提此事實有 一罪二罰之虞?)爰請鈞院重新審查。
十七、附件資料(均影本):
附件一、寅股林文華書記官移交已結未歸案件 41 卷。 附件二、98 年 5 月 1 日寅股已結未歸清冊(僅有卷 面與卷底,缺清冊內容)。
附件三、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申辯人三日內說明 35 案卷宗所在明細。
附件四、申辯人所列 7 件案號明細;主案件歸檔有檔號 ,子案件無歸檔日及檔號;已有檔號,請資訊室 協助維護電腦紀錄。
丁、被付懲戒人再次補充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依臺北地院人事室通知得逕與寅股陳書記官聯絡回去 找卷,申辯人於 99 年 12 月 14 日依寅股之電腦查詢當事 人欄,找到本處亥股有一案件當事人與本次所列第 11 件找 不到之卷宗 97 年度裁全字第 6073 號之當事人完全一樣, 經至玄股查閱該股 98 裁全更玄字第 6 號案件,其表示該 案係寅股 97 年裁全 6073 號抗告發回改分給他的(98 年 5 月 15 日改分新案給玄股,如附件 1 所示),此種情形 有 2:1 、是申辯人之後手嚴書記官於抗告審發回電腦未維 護才會造成今日找不到卷宗;2 、是發回後分案室直接改分 給玄股,以上之情形後手之之承辦人是永遠找不到卷宗的, 申辯人當時在分案室查詢亦有他股表示他們亦有此種情形, 如無法改善那以後找不到卷宗之情形應會屢屢發生,重點此 情形是發生在嚴書記官承辦寅股之時,但找不到卷仍算申辯 人遺失這公平嗎?
二、申辯人另於 99 年 12 月 14 日依電腦查詢可能相關之案件 請寅股陳書記官調卷數宗卷宗,因本院資料科搬遷致調卷緩 慢;申辯人於 99 年 12 月 27 日前往寅股找陳書記官查詢 卷宗是否有調來,其表示於 12 月 22 日有調到 2 宗卷( 如附件 2 至 3 所示之調卷條及所調到之卷宗卷面影本) ,即其所列找不到卷宗第 7 件 92 年度執字第 8123 號卷 宗,及第 9 件 96 年度執字第 51041 號卷宗,皆有卷宗 (本件有影印並經陳科長存查)。申辯人另於 100 年 1 月 5 日向陳書記官查詢又有調到相關之案 1 宗,即其所 列找不到卷宗第 2 件 91 年度執字第 9183 號(如附件四 所示),皆有卷宗(本件有影印並經陳科長存查)。目前 11 宗已找到 4 宗其餘仍在調卷查詢中。




三、附件一所示分案日期是在 98 年 5 月 15 日,當時已由嚴 書記官承辦。附件三所示歸檔日期 99 年 7 月 12 日,已 是陳書記官承辦(民事執行處前王庭長設股長審查各股歸檔 案件,於確認無誤股長才蓋章確認准歸檔;但仍出現此種情 形,難道股長不用負責任嗎?本院執行處分案通常在新案會 註明前案及相關案件之案號以利各股查詢及併案,此種設計 係為避免前案或相關案件因債權人撤回而啟封,造成債務人 財產脫產,所以通常各股於查詢後會先行併案再調卷,核對 財產及債務人是否為同一,待確認後才將案件併入,如不符 合則作塗銷併案還卷等動作),此種方法行之有年,而併案 新案分到執達員會先做以上的動作,並會先作電腦併案維護 ,及併案公文函通知他股或前案切勿啟封或撤銷等動作,才 不至於有空窗期導致債務人脫產而發生國賠之事件。如附件 五所示,98 年 4 月 15 日有作併案函公文,但於 98 年 5 月 12 日調卷當時已是由嚴書記官承辨,所以之後有無調 到卷宗或有無併入申辯人無從得知,電腦是否有維護併案或 塗銷併案亦不知道。
四、附件資料(均影本):
附件一、臺北地院民執書記官法玄股辦案進行簿。 附件二、臺北地院 92 年度執字第 8123 號案卷調卷單暨卷 面。
附件三、臺北地院 96 年度執字第 51041 號案卷調卷單暨 卷面。
附件四、臺北地院 91 年度執字第 9183 號案卷調卷單暨卷 面。
附件五、臺北地院民執書記官寅股辦案進行簿(97 年度執 字第 89962 號案件進行情形)。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文華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北地院 )三等書記官,自 89 年 1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4 月 30 日止於民事執行處承辦寅股業務,於 98 年 5 月 1 日移交寅股未結案件之業務予嚴慧萍書記官(以下簡稱嚴書 記官)。交接當時,因該股已經報結而未歸檔(下稱「已結 未歸」)之案件高達 578 件,嚴書記官因係新手,不堪負 荷如此多之「已結未歸」案件業務,故被付懲戒人僅移交未 結案件予嚴書記官,已結未歸案件則由被付懲戒人以辦事書 記官身分,繼續留在民事執行處清理。99 年 9 月 1 日 被付懲戒人調至該院民事紀錄科,理應主動列冊移交前揭尚 未辦畢之已結未歸案件予新接寅股之執行書記官陳立俐(以 下簡稱陳書記官),以利後續處理。然經科長、股長催促,



被付懲戒人迄未辦理該項案件之移交及卷宗之清點。陳書記 官自 99 年 9 月 1 日接手後,發現已結未歸案件中,有 部分併案卷宗找不到。嗣經寅股書記官、司法事務官、監督 該股之張股長及科長全面清查,發現被付懲戒人有下列違法 失職情事:
㈠遺失卷宗:被付懲戒人就上開尚未辦畢之已結未歸案件中 所保管之案卷,經全面清查結果,總共有 7 件之卷宗資 料無法交代去處,經遍尋無著。分別為:97 年度執字第 89962 號、90 年度執字第 9731 號、90 年度執字第 17100 號、90 年度執全字第 1511 號、92 年度執字 第 2257 號、93 年度執字第 10109 號、97 年度執助 字第 4766 號。其對職務上所應保管之卷宗資料顯然未盡 善良保管之責,有嚴重疏失,並影響當事人權益。 ㈡誤發收取命令:被付懲戒人於 96 年度執助字第 1109 號 給付票款一案中,於 97 年 11 月 17 日對於債權人誤發 收取命令。有違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 本案於原囑託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 4 月 21 日來 函表明債權人已撤回執行之聲請併撤回囑託時,臺北地院即 應撤回先前 96 年 2 月 16 日核發之扣押命令,且法官亦 已批示「如無併案即啟封」,則該案執行標的(花旗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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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