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六號
再 審原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龍陞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貨款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元,折合銀元伍
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柒佰零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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