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84號
SCDV,91,補,84,20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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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   告 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材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伍仟捌佰叁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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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