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0年度,81號
NHEV,100,湖簡調,81,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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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田坤寶
相 對 人 田紘睿
      劉維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台中市西屯區,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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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