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0年度,56號
NHEV,100,湖小調,56,201102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環球認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敏
相 對 人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1/1頁


參考資料
環球認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