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75號
CLEV,100,壢簡,75,201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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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5號
原   告 林華豐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淑琄
被   告 林享培
訴訟代理人 林榮潮
      游玉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時攜帶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被告為占有 人之證明、現場照片等資料呈核。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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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