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44號
SCDV,91,補,44,200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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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四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陳良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
     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
     新台幣貳佰伍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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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