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9年度,1251號
FSEV,99,鳳小,1251,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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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25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鄢駿
被   告 謝宛庭
      謝松政
      郭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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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