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林宗哲
胡祐彬
被 告 永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3 月3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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