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司鳳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壬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化
代 理 人 陳松青
相 對 人 高雄市大社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錦泰
代 理 人 黃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1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3月 7日下午 3時 1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曾秀鳳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陳松青 到
相對人代理人黃義和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陸萬肆仟
肆佰叁拾陸元整,給付方法:捌佰陸拾捌萬零柒佰壹拾元整
已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由相對人給付予聲請人並收
受完畢,餘額叁佰壹拾捌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整,相對人於
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給付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陳松青
相對人代理人 黃義和
調 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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