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調字,100年度,42號
FSEV,100,司鳳簡調,42,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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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42號
  聲請人 何榮霖
  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相對人 魏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42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 3月28日下午 5時22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曾秀鳳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到
相對人    魏永祥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一百年四月三十日前將門牌號碼:
  高雄市仁武區八卦里後港巷85之6 號(原址為高雄縣仁武鄉
  八卦村後港巷85之6 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整,給付方法
  :共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一百年四月十五日前給付貳拾伍
  萬元整,第二期於相對人將第一項之建物騰空返還予聲請人
  時,聲請人給付相對人貳拾伍萬元整。
三、相對人若未於一百年四月三十日前將第一項之建物騰空遷讓
  返還予聲請人,相對人同意聲請人任意處置第一項建物之不
  動產及其附屬物(含動產),並不得向聲請人請求給付第二
  項之第二期款項貳拾伍萬元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相 對 人  魏永祥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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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