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42號
聲請人 何榮霖
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相對人 魏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42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 3月28日下午 5時22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曾秀鳳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到
相對人 魏永祥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一百年四月三十日前將門牌號碼:
高雄市仁武區八卦里後港巷85之6 號(原址為高雄縣仁武鄉
八卦村後港巷85之6 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整,給付方法
:共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一百年四月十五日前給付貳拾伍
萬元整,第二期於相對人將第一項之建物騰空返還予聲請人
時,聲請人給付相對人貳拾伍萬元整。
三、相對人若未於一百年四月三十日前將第一項之建物騰空遷讓
返還予聲請人,相對人同意聲請人任意處置第一項建物之不
動產及其附屬物(含動產),並不得向聲請人請求給付第二
項之第二期款項貳拾伍萬元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相 對 人 魏永祥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