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調字,100年度,35號
FSEV,100,司鳳簡調,35,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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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胡君賢
  相 對 人 簡家男
  相對人兼  簡錕地
  法定代理人 住高雄市○○區.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3月16日下午 2時5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駱青樺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胡君賢 到
相   對   人 簡家男 到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簡錕地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柒萬元正(不含強制險之理賠金),上開金額逕匯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胡靖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胡君賢
           相 對 人 簡家男
           相對人兼  簡錕地
           法定代理人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駱青樺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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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