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胡君賢
相 對 人 簡家男
相對人兼 簡錕地
法定代理人 住高雄市○○區.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3月16日下午 2時5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駱青樺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胡君賢 到
相 對 人 簡家男 到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簡錕地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柒萬元正(不含強制險之理賠金),上開金額逕匯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胡靖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胡君賢
相 對 人 簡家男
相對人兼 簡錕地
法定代理人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駱青樺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