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33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代 理 人 李芬芳
相 對 人 于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33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3月 3日上午 9時5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李忠霖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李芬芳 到
相對人 于明俊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
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一百年三月十日前給付參萬
伍仟肆佰伍拾玖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李芬芳
相 對 人 于明俊
調 解 委 員 林有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忠霖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