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小調字,100年度,33號
FSEV,100,司鳳小調,33,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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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33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代 理 人  李芬芳
  相 對 人  于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33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3月 3日上午 9時5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李忠霖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李芬芳 到
相對人    于明俊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
  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一百年三月十日前給付參萬
  伍仟肆佰伍拾玖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李芬芳
           相  對 人 于明俊
           調 解 委 員 林有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忠霖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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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