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高澤仁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路竹區衛生所
代 表 人 徐立昇 所長
訴訟代理人 劉金月
吳心慈
許榮麟
上列當事人間獎勵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