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05號
原 告 林國琰
被 告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南仁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波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金額 原為新臺幣(下同)393,840 元,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1 項而涉訟,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惟訴訟進 行中,原告將請求金額擴張為841,840 元,致使訴訟不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且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 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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