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188號
KSEV,100,雄簡,188,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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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高啟哲
      謝惠慈
被   告 蘇郁媃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8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 年3 月3 日上午9 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0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6 月21日向伊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 付款,並按年息13.99 %計收循環息,若被告於繳款日前未 繳足應繳金額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依循環息之10%加 計違約金。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9年7 月10日止, 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戶口查 詢單、持卡人交易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通知、歸戶查 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雅琪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50元
合計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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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