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12號
KSEV,100,雄簡,12,201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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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2號
原   告 楊曉雯即大方茶葉包裝材料
被   告 洪珺慧即大享順茶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定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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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