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2號原 告 楊曉雯即大方茶葉包裝材料被 告 洪珺慧即大享順茶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定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賴佳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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