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0年度,528號
SCDV,90,聲,528,200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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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二八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錠山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三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三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張,號碼八五F一七0一D,附帶票息:第一期至第八期),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至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 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八十五年度裁全 字第一六五三號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 甲類第三期債票提供擔保並經提存後,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嗣因所提存之公 債債票已到期,急需領回以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准予變換同額之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五年度存字 第二三0三號提存事件、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五三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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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