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馬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陳澤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3月16日以馬警分偵字第10022602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澤華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拘留貳日,扣案西瓜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澤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9日17時18分許。(二)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路中心巷2號遊戲阜網咖。(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陳澤華之陳述。
(二)證人莊英平、蕭亦洋之陳述。
(三)扣案刀械照片、現場照片、現場圖。
(四)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