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薪資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9年度,727號
FYEV,99,豐小,727,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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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7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許季榮
被   告 富盛企業社即張陳癸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按訴外人張國賢因積欠原現金卡信用貸款, 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張國賢於被告之薪資債權並移轉於 原告,業經鈞院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在案,依鈞院中院彥民 執98司執子字第57721號執行命令,被告應自民國98年12月 起(即98年11月份薪資),將債務人張國賢每月支領之薪資債 權,在3分之1範圍內移轉於原告,惟被告並未依前開執行命 令辦理扣薪給付原告,迭經原告催告仍置之不理,而依訴外 人張國賢之勞工投保薪資為第一級新臺幣(下同)17,280元 ,其至99年6月離職止,被告按月應移轉張國賢之薪資債權3 分之1計算,被告迄今應給付46,080元(即5,760×8=46,08 0)等語,爰依上開鈞院強制執行命令請求被告給付46,0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前到庭陳 述:伊係富盛企業社掛名負責人,富盛企業社係伊兒子張國 賢經營電渡,惟後來經營不善,於98年11月間即讓渡給第三 人,之後伊與張國賢即離開富盛企業社,因沒有錢才未去變 更富盛企業社的負責人名義,伊無法偕同張國賢及受讓富盛 企業社的人到庭云云。
三、經查:原告主張訴外人張國賢因積欠原現金卡信用貸款,經 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張國賢於被告之薪資債權並移轉於原 告,業經鈞院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在案,被告應自98年12月 起(即98年11月份薪資),將債務人張國賢每月支領之薪資債 權,在3分之1範圍內移轉於原告等事實,業據調閱本院98司



執字第57721號執行卷核閱無誤,又原告主張張國賢對被告 每月有17,280元薪資債權,其得依上開強制執行命令對被告 收取於對訴外人張國賢至99年6月離職止,按月薪資債權3分 之1計算,迄今應給付46,080元等情,有勞工保險局於99年1 2月23日以保承資字第09910539380號函覆訴外人張國賢勞保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訴外人張國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足參,又被告 於收受扣薪執行命令後,既未向本院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 命令辦理扣薪,其雖曾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於98年 11月間即讓渡給第三人,之後伊與訴外人張國賢即離開富盛 企業社之詞,惟其亦陳明未能偕同訴外人張國賢富盛企業 社之受讓人到庭之情,且未能提供富盛企業社之受讓人的真 實姓名年籍住址資料供本院傳訊調查,並本院依戶籍地址通 知訴外人張國賢到庭一事亦經退件在卷可揭,是被告此部分 辯述內容無從證明,自難採信,再參以上開強制執行命令所 載執行債權人僅原告,故原告依前揭本院強制執行命令得請 求被告給付扣押薪資債權每月為5,760元(即17,280÷3=5, 760),另依上開執行卷附被告收受上開移轉命令日期為98 年11月24日,有送達回證附上開執行卷可參,故原告自上開 執行命令送達後迄訴外人張國賢於99年6月30日退勞保前, 得向被告請求扣押之薪資債權自98年11月份至99年6月份共 計8個月薪資債權為46,080元(即5,760×8=46,080)之情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計1,12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及公示送達費用120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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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