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森
原 告 杰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義
原告①日進鑄造有限公司、②杰明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因給付貨款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劼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①172,914
元、②298,442元,各應繳納裁判費①1,880元、②3,2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外,分別應補繳①1,380元、②2,
700元。茲均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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