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138號
FYEV,100,豐補,138,201103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森
原   告 杰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義
原告①日進鑄造有限公司、②杰明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因給付貨款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劼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①172,914
元、②298,442元,各應繳納裁判費①1,880元、②3,2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外,分別應補繳①1,380元、②2,
700元。茲均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劼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