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葉益政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孟芬發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7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