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105號
FYEV,100,豐補,105,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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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原告與被告李德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
○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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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