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原告與被告李德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
○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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