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38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訴訟代理人 馬龍笙被 告 鄭世函 鄭水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