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偉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2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冠偉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上午9時 許」更正為「20時50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