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0年度,138號
FYEM,100,豐簡,138,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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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益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益祥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又被告陳益祥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豐簡字第108 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於97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 陳益祥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故意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陳益祥坦承犯罪,被害人王畇雅王錦珠)表示願 意原諒被告犯行,不再追究(99年度偵字第7229號偵查卷第 7頁)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遷出住居所。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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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