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娟芬
黃可臻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正育
張娟芬
被 告 林柒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豐交簡字第61號),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