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00年度,223號
FYEM,100,豐交簡,223,201103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韻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韻涵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發生碰撞 」之後增載「,致車上乘客廖阿清鼻子流血及頭部暈眩等傷 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 告酒後駕車,對交通安全潛藏重大危險,漠視其他用路人之 權益,惡性非輕,兼衡被告業與本件車禍事故之被害人黃韻 成立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