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簡字,100年度,5號
HLEV,100,玉簡,5,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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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玉簡字第5號
原   告 蔡佳蓉即天祿玩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蔡安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 月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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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