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簡新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林阿馨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即
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土地即坐落高雄市○○區○○段第625 地號
、第626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305.43、161.72平方公尺,原告
應有部分均各為540分之148,依上開土地個別之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11,426元、12,5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4,642,086元【計算式:(11,426元×1305.43平方公尺
×148÷540)+(12,500元×161.72平方公尺×148÷540)=
4,642,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