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45號
上 訴 人 王筱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04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64,98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