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73號
KSDV,99,訴,1973,2011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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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妤倩
兼訴訟代理 蘇長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謝瓊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2 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 年2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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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