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7號
原 告 黃荐韻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
被 告 復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黃承歧
人
被 告 鄭明進
成文鈞
李必秀
黃雍華
林金枝
陳錦沼
即陳錦昭
兼上八人 廖淑美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