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5號原 告 李陳金富訴訟代理人 李幸長被 告 謝書忠訴訟代理人 林秀蘭被 告 謝佩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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