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835號
KSDV,99,訴,1835,201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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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5號
原   告 李陳金富
訴訟代理人 李幸長
被   告 謝書忠
訴訟代理人 林秀蘭
被   告 謝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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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