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25號
原 告 富貴祥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俊澤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告 黃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全
被 告 吳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
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黃埔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黃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