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1號
上 訴 人 許文耀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被上訴人 陳淵深
陳淵湖
陳淵昇
陳淵朋
號
蔡松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86,1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
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