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71號
KSDV,99,訴,1771,201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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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1號
上 訴 人 許文耀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被上訴人  陳淵深
      陳淵湖
      陳淵昇
      陳淵朋
            號
      蔡松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86,1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
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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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