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637號
KSDV,99,訴,1637,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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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7號
原   告 劉素民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律師
被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
訴訟代理人 林軒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3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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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