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3號
上 訴 人 鉅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港都之星餐飲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押租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10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3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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