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2號
原 告 陳錦誠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包常成
包存賢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尚有下列事證應予調查,調得案卷後即通知兩造閱卷:一、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借調98年度偵字第31256 號偵查 卷。
二、詢上開同署99年度偵字第28735 號是否偵查終結,如是,則 一併借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