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契約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264號
KSDV,99,訴,1264,2011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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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蕭憲吉
即 原 告
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反訴原告)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存在等
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本、反訴部分前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為2 萬2260
元及171 萬6500元,今上訴人併就前揭本、反訴全部敗訴部分均
提起上訴,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合計2 萬8542元,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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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