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173號
KSDV,99,訴,1173,2011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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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祝正華
被上訴人  許翌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
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9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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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