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祝正華
被上訴人 許翌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
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9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