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8年度重訴字第287 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
,9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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