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鳳山佛教蓮社
法定代理人 黃依妹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被 告 光雲寺
法定代理人 郭宿慧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所為之
判決及100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以及前揭裁定中關於高雄縣大樹鄉○○○段「1152及1147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52-1及1174地號」;而有關高雄縣大樹鄉○○○段281、282、283、1150、1150之1、1151、1152-1、及1174地號8筆土地面積分別為4195、291、1033、2945、2133、8075、1878、7085平方公尺,合計「27635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27635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而 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