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羿銨即彭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郁勝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專利權
登記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下同)15,690 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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